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贸大研发〔2020〕11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申请与受理

第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遵守学术规范,具有相应学术水平者,可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并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条 硕士学位授予资格

我校硕士研究生,或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在规定年限内满足培养方案各项要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1. 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博士学位授予资格

我校博士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满足培养方案各项要求,成绩合格,科研成果符合标准,完成学位论文,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1. 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授予博士学位应满足的科研成果要求,参见我校博士申请学位科研成果考核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研究生学位论文是一篇(或一组相关论文组成的一篇)系统完整的、有创造性的学术论文,要求内容完整,立论正确,数据可靠,说理透彻,推理严谨,层次分明,文字简练。专业学位论文写作可以采用案例分析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调研报告、项目报告、产品设计等形式。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论文撰写和印制应符合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的相关规定。硕士学位论文正文字数原则上不低于2.5万字,博士学位论文正文字数原则上不低于10万字。

第七条 学位申请

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等培养方案规定的必要环节,学位论文开题、预答辩(预审)通过,经导师推荐,可提出学位申请。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文件和我校实施细则办理。

第八条 相似性检测和双盲评审

提出学位申请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参加相似性检测和双盲评审,经审核合格,方可进入后续环节。审核要求参见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双盲评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九条 学位论文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学术型、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至少两人,同等学力论文评阅人至少三人。评阅人中至少有一名外单位专家,专业学位论文的外单位专家应来自企业或实际工作部门。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五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本校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评阅人中至少有两名外单位专家。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应增聘评阅人进行评阅,硕士评阅增聘一人,博士评阅增聘两人。累计有两名以上评阅人持否定意见,不能进入答辩环节。

第十条 答辩委员会组成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一名外单位专家。学术型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至少四人,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至少三人,同等学力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为五人。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外单位专家担任。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本校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两名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外单位专家担任。

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答辩委员会实行导师回避制度,设答辩秘书一人。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符合以下程序:

1. 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主持各项议程;

2. 答辩秘书介绍答辩人的个人情况、预答辩(预审)情况和双盲评审情况;

3. 答辩人PPT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着重阐述主要观点和创新之处;

4. 委员提问,答辩人作答;

5. 休会,无关人员退席,答辩委员会合议:(1)宣读导师及评阅人评语;(2)评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3)进行不记名投票;(4)讨论并形成答辩决议;(5)主席及全体委员在决议书上签字;

6. 复会,主席宣读表决结果和决议书,宣布答辩结束。

答辩一般应公开进行,要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必要时可录音录像。答辩决议中应明确答辩结论及对授予学位的建议。

第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审议

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答辩并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答辩虽通过,但答辩平均成绩不足70分或答辩委员会认为论文应做必要修改的,进入答辩后修改鉴定程序。对于鉴定不合格的论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予以单独审议,从严把关。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三个月后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三个月后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逾期未进入答辩程序或重新答辩仍不通过,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按不授予学位处理。

第四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审议申请学位人员的材料,确定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达到全体委员半数以上,方为通过。会议应有文字记录。

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议。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或重新上会审议一次的决议。修改期限,硕士论文为三个月后一年内,博士论文为三个月后两年内。逾期未进入相关程序,或重新答辩、审议后仍不合格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议。在上述决议中,均应说明审议不合格的理由。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授予学位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达到全体委员半数以上,方为通过。

第五章 学位撤销

第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且已获得学位证书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撤销其学位。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依法撤销其学位。

对有其他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情况,且已获得学位证书者,校学校评定委员会依法撤销其学位。

第十六条 在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之前,当事人应被告知可能的处理结果,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 撤销学位决定的文件应当由当事人所在培养单位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由本人签收。拒绝签收或因各种原因无法签收的,可以采取邮寄、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或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对于被撤销的学位,学校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注册信息。

第六章

第十八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港澳台研究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境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位申请者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向两个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并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符合我校博士毕业与学位授予分离相关规定,暂缓授予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规定期限内满足科研发表要求,再次提出学位申请,可予重新提交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逾期未提出申请者,视为放弃学位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证书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后颁发,证书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学位之日为准。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证书颁发部门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原则上只出具一次,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学位档案应按规定报送有关机构存档。涉密资料在保密期过后应提交存档。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中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工作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工作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