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研究院答辩管理办法


国际经济研究院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管理办法

1、 学位论文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学术型、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至少两人,同等学力论文评阅人至少三人。评阅人中至少有一名外单位专家,专业学位论文的外单位专家应来自企业或实际工作部门。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五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本校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评阅人中至少有两名外单位专家。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应增聘评阅人进行评阅,硕士评阅增聘一人,博士评阅增聘两人。累计有两名以上评阅人持否定意见,不能进入答辩环节。

第十条 答辩委员会组成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一名外单位专家。学术型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至少四人,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至少三人,同等学力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为五人。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外单位专家担任。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本校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两名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外单位专家担任。

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答辩委员会实行导师回避制度,设答辩秘书一人。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符合以下程序:

1. 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主持各项议程;

2. 答辩秘书介绍答辩人的个人情况、预答辩(预审)情况和双盲评审情况;

3. 答辩人PPT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着重阐述主要观点和创新之处;

4. 委员提问,答辩人作答;

5. 休会,无关人员退席,答辩委员会合议:(1)宣读导师及评阅人评语;(2)评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3)进行不记名投票;(4)讨论并形成答辩决议;(5)主席及全体委员在决议书上签字;

6. 复会,主席宣读表决结果和决议书,宣布答辩结束。

答辩一般应公开进行,要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必要时可录音录像。答辩决议中应明确答辩结论及对授予学位的建议。

第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审议

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答辩并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答辩虽通过,但答辩平均成绩不足70分或答辩委员会认为论文应做必要修改的,进入答辩后修改鉴定程序。对于鉴定不合格的论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予以单独审议,从严把关。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三个月后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三个月后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逾期未进入答辩程序或重新答辩仍不通过,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按不授予学位处理。

第四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审议申请学位人员的材料,确定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达到全体委员半数以上,方为通过。会议应有文字记录。

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议。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或重新上会审议一次的决议。修改期限,硕士论文为三个月后一年内,博士论文为三个月后两年内。逾期未进入相关程序,或重新答辩、审议后仍不合格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议。在上述决议中,均应说明审议不合格的理由。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授予学位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达到全体委员半数以上,方为通过。

第五章 学位撤销